(2014)杭富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夏娣、朱洋与朱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夏娣,朱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王夏娣。委托代理人:朱洁,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桂花西路56号二楼。代表人:俞一敏,总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夏娣诉被告朱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夏娣于2014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夏娣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夏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2元,减半收取2296元,由原告王夏娣负担。审判员 黄韦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磊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