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蔡得渝与杜宝范、王士礼等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得渝,杜宝范,王士礼,孙洁,蔡冠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监字第8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蔡得渝。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杜宝范。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士礼。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洁。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蔡冠群。原审上诉人蔡得渝、杜宝范与原审被上诉人王士礼、孙洁、蔡冠群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7日作出(2004)青民一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蒲娜娜代理审判员 李丰波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