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90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合肥宏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08-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宏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908-1号原告:合肥宏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兴志,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凤兵,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钊,职务不详。原告合肥宏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宏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其所有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宏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法对其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合肥宏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3XX**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混凝土泵车)一辆。审判员 刘正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