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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87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8763号原告丁某,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何某某,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4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冉文佳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元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