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丽青商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郭伟浩与吴高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浩,吴高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商初字第628号原告:郭伟浩。被告:吴高萌。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浩诉被告吴高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伟浩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高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伟浩撤回对被告吴高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郭伟浩负担。审 判 长  詹智勇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人民陪审员  周建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