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塘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闻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塘民初字第279号原告:闻某。委托代理人:葛爱军。委托代理人:鲁俊伟。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方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闻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闻某负担。审判员 胡雁翔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小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