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李志安与陈彪、福州力鼎动力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安,陈彪,福州力鼎动力有限公司,DANNYCHAN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613号原告李志安,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炳庚、陈至育,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彪,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州力鼎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长安投资区5号地。法定代表人陈彪。被告DANNYCHAN,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美国国籍,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志安诉被告陈彪、福州力鼎动力有限公司、DANNYCHAN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安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陈彪、福州力鼎动力有限公司、DANNYCHAN银行存款人民币23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林龙松自愿提供其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09号元洪锦江花园1#楼×单元房产,担保人林程水自愿提供其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826号金山湾B地块38#楼×复式单元房产,担保人王品钗自愿提供其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450号永升城3#楼×单元房产及1-3#楼连体地下1层×车位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彪、福州力鼎动力有限公司、DANNYCHAN银行存款人民币2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林龙松名下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09号元洪锦江花园1#楼×单元房产(榕房权证××字第0203874号)。三、查封担保人林程水名下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826号金山湾B地块38#楼×复式单元房产(榕房权证××字第1063308号)。四、查封担保人王品钗名下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450号永升城3#楼×单元房产(榕房权证××字第0632694号)及1-3#楼连体地下1层×车位(榕房权证××字第093733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智远代理审判员 陈 雯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