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法行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袁昌珍与重庆市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昌珍,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牟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奉法行初字第00073号原告袁昌珍,女,生于1967年12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姚,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亮,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奉节县人和街16号。法定代表人刘方令,局长。委托代理人邬小东,奉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职工,有特别授权。第三人牟均成,男,生于1968年10月5日,汉族。原告袁昌珍诉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奉节县国土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昌珍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姚、郭亮,奉节县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邬小东,第三人牟均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昌珍以被告奉节县国土局同意撤销301房地证2011字第142368号房屋产权证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昌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昌珍撤回对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袁昌珍负担。审 判 长 欧 燕代理审判员 朱文彬人民陪审员 陈祖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