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刑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高孝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信刑执字第1452号罪犯高孝平,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新野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以(2011)新刑初字第07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一、被告人高孝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责令被告人高孝平退赔违法所得194911.29元(含已退还的80000元)。刑期自二○○九年一月十七日至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止。宣判后,被告人高孝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以(2011)南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8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孝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孝平2004年12月至2008年7月15日间,利用担任新野县国土局前高庙国土资源所所长、施庵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94911.29元。2002年10月份,被告人利用担任新野县国土局施庵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该所公款58500元挪给李某用于营活动。罪犯高孝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孝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孝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九年一月十七日至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芦 倩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梦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