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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小某与李某小、李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小某,李某小,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申请执行人李小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女。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小,女,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沈丘县。本院立案执行的李某某、李小某申请执行李某小、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致同意将属于李中印遗产(位于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健康路94.53平方米的房产)变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变卖属于李中印的遗产(位于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健康路94.53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战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员李畅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