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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初字第55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苏春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5543号原告天津市正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四街东兴里。组织机构代码:59293676-8。法定代表人李庆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翠琴该公司员工。被告苏XX,住天津市静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正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正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