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涟源市安平镇联谊煤矿与刘军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涟源市安平镇联谊煤矿,刘军兴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源市安平镇联谊煤矿。事务执行人刘祥光,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谢鑫,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兴,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胜辉,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当代商报》驻娄底工作人员。上诉人涟源市安平镇联谊煤矿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4)涟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涟源市安平镇联谊煤矿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涟源市安平镇联谊煤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涟源市安平镇联谊煤矿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兴审 判 员 肖卫江审 判 员 陈友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志丹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