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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何晓芳与胡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芳,胡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请打印份核稿:单位及拟稿人:第十一合议庭事由��附件:发送机关:打字:校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何晓芳,女,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北路8号5栋4单元727号。被告胡松,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双河乡五和村一组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芳与被告胡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芳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晓芳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何晓芳承担。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