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何晓芳与胡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芳,胡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请打印份核稿:单位及拟稿人:第十一合议庭事由��附件:发送机关:打字:校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何晓芳,女,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北路8号5栋4单元727号。被告胡松,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双河乡五和村一组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芳与被告胡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芳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晓芳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何晓芳承担。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