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绥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申请费193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1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55100元人民币和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因房产抵押未解除,申请执行人知情后表示对查封房产暂不做处理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绥执字第3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相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方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