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将执行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郑荣新与邵武矿山机具制造有限公司将乐煤矿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荣新,邵武矿山机具制造有限公司将乐煤矿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将执行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郑荣新,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邵武矿山机具制造有限公司将乐煤矿机械厂,住所地: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志金。申请执行人郑荣新与被执行人邵武矿山机具制造有限公司将乐煤矿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将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劳仲案(2014)0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邵武矿山机具制造有限公司将乐煤矿机械厂已停厂,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将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劳仲案(2014)05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海洋审判员 曾水亮审判员 庄维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军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