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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河法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罗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河法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温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被告罗某甲(又名罗某乙),女,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罗某甲(又名罗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已通过陆河县河田镇河田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志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