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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法民初字第029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谭永洪与黄安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永洪,黄安群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2960号原告谭永洪,男,生于1971年12月28日,汉族,居民。被告黄安群,女,生于1969年2月3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永洪诉被告黄安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永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永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永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永洪负担。审判员  谭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