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坊法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潘喜莲与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6)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坊法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潘喜莲。被执行人王文清。申请执行人潘喜莲与被执行人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坊民一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文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文清建设银行工资收入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