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商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伊甸园巧克力(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伊甸园巧克力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商字第01323号原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西环路*号国际经贸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74558141-X。代表人:崔仲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惟明,北京市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芬,北京市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甸园巧克力(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方中街***号。组织机构代码:66177950-9。原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苏州分公司”)与被告伊甸园巧克力(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外运苏州分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林独任审理。2014年10月14日,原告中外运苏州分公司以其与被告伊甸园巧克力(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外运苏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伊甸园巧克力(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兴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