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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淄民辖终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与济宁润泰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润泰电器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辖终字第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润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火炬南路润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姜传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楼子村。法定代表人:穆帅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济宁润泰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4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济宁市任城区,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5月19日,作为需方(定作方)的济宁润泰电器有限公司与作为供方(承揽方)的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所签《购销合同》第二条约定“按需方提供的图纸加工”,故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涉案合同加工行为地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