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9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余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余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95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郑文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