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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9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余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余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95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郑文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