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绩民一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葛红星与胡国东、赵海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红星,胡国东,赵海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绩民一初字第00416号原告:葛红星,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胡国东,男,1978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赵海平,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卓尔市。原告葛红星诉被告胡国东、赵海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津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 津 晶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艳(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