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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18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现因本案,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金融刑诉(2014)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廖某伙同杨某(已判)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仙皇竹村xxx号出租房前,溜门入室,窃取被害人柯某的一台台式电脑、一只黄色天语牌手机。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764元。2、2013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廖某伙同杨某窜至瑞安市莘塍街道三桥路口南首x号,撬锁进入五楼前间被害人孙某的出租房内,窃取被害人孙某的人民币100多元和1台尼康数码照相机。经估价,该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1052元。3、2013年7月4日,被告人廖某窜至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塘口村商业街xx号出租房三楼前半间,撬门入室,窃取被害人朱某放置于房间内桌子上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4、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廖某窜至瑞安市汀田街道联西村联中路xxx号四楼前间,撬门入室,窃取被害人余某的一台方奇牌台式电脑。5、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廖某窜至瑞安市塘下镇罗凤中南村繁新北路x号xxx室,爬窗入室,窃取被害人刘某放置于房间内床头的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6、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廖某窜至瑞安市汀田街道香桥村振达路xx号二楼后间,撬门入室,窃取被害人胡某的两只手机、一台台式电脑和人民币3000元。7、2013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廖某窜至瑞安市莘塍街道富民南路x巷xx号出租房二楼前间,撬门入室,窃取被害人王某放在床头的人民币600元、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随即,窜至该二楼后间,撬门入室,窃取被害人严某放置在鞋盒里的一枚金戒指。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柯某、孙某、朱某、余某、刘某、胡某、王某、严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收款收据,价格鉴定协助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廖某退赔人民币3700元及上述财物的折价款,返还上述被害人。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