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靖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立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奕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立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奕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陈雪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丽石羡,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子骁,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立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罗文祥,经理。被告陈奕沛,男,1974年生,住现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立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奕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要与被告协商解决,并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5元,由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伟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