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初字第716号原告黄某,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崔某,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崔某离婚调解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