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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初字第716号原告黄某,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崔某,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崔某离婚调解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