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国付与被执行人李永华,黄家骏,李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付,李小玲,李永华,黄家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0814号申请执行人李国付。被执行人李小玲。被执行人李永华。被执行人黄家骏。本院在执行李国付、李永华,黄家骏,李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国付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经被执行人申请,申请人同意,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永华名下的车辆进行了解封,和解协议第一项内容履行完毕。因和解协议第二项内容现在履行条件不成熟,即房屋现在无产权无法过户。申请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0814号案件的执行。待房屋可以办理权属证时,申请人可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