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中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邦治与被执行人马文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邦治,马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彭邦治,男,汉族,1977年1月生,住乌鲁木齐市青年路。被执行人马文贵,男,回族,1970年3月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南路。申请执行人彭邦治与被执行人马文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乌中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邦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马文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文贵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5484550.00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5455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文贵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文贵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思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