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月明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月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78号申请人韦月明。委托代理人卢伟,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焕方,男。申请执行人韦月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赔偿31253.01元给申请人。本院已于2014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已将款项汇至本院账户,该案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桂强审判员  陈伟强审判员  陈祖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