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吴蓉珍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吴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责人王卫东。被执行人吴蓉珍。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吴蓉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债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吴蓉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3)龙债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许达海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