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XX与景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003号原告:刘XX,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景XX,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为与被告景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已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