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XX与景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003号原告:刘XX,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景XX,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为与被告景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已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