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黄宝荣与陈辉、高慧敏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宝荣,陈辉,高慧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宝荣。委托代理人黄宝珍,女,系其姐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辉。委托代理人高慧敏,系其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慧敏。上诉人黄宝荣因与被上诉人陈辉、高慧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一、案件的基本事实。2002年8月19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龙华管理所出具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证,载明权利人为黄宝荣,房屋名称为××山庄三期11栋,房号为401。陈辉、高慧敏为××山庄三期11栋501房所有权人。××山庄三期11栋401房与501房上下相邻。二、其他情况。庭审中,在回答“双方何时开始第一次沟通漏水情况?”这一问题时,黄宝荣称“2009年。”陈辉、高慧敏称“2009年夏天。”在回答“陈辉、高慧敏最初第一次是否承认系501漏水造成401房子漏水?”这一问题时,黄宝荣称“陈辉、高慧敏承认是他们家漏水下来。”在回答“第一次是否认可你们房子漏水造成401漏水?”这一问题时,陈辉、高慧敏称“陈辉、高慧敏也不是专业人士看不清楚,但从下面看水确实从上面往下滴,所以认为是陈辉、高慧敏房子漏水。”在回答“此后双方又有几次沟通漏水情况?”这一问题时,黄宝荣称“陆陆续续有找陈辉、高慧敏,都数不清楚多少次。”陈辉、高慧敏称“2013年8月底、2013年10月。”在回答“此后黄宝荣称曾无数次与陈辉、高慧敏沟通漏水情况,陈辉、高慧敏是否认可是501漏水造成楼下漏水?”这一问题时,黄宝荣称“2010年说厨房漏水,2013年说洗手间漏水,陈辉、高慧敏都承认漏水,后来就找不到陈辉、高慧敏了。”在回答“陈辉、高慧敏是否认可2013年8月及10月401漏水是501漏水造成?”这一问题时,陈辉、高慧敏称“当时陈辉、高慧敏就看了一下是管子滴水,陈辉、高慧敏也不是专业人员就自然认为是从上面漏水。”在回答“黄宝荣是否认定你的房屋漏水是501房过错导致?”这一问题时,黄宝荣称“对的。”在回答“陈辉、高慧敏是否认定401房漏水是501房过错导致?”这一问题时,陈辉、高慧敏称“不是。”鉴于双方对××山庄三期11栋401房漏水是否为501房过错所致各执一词,双方择定深圳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为本案中××山庄三期11栋401房漏水是否为501房过错所致这一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法院要求黄宝荣于鉴定机构通知缴纳鉴定费之日起三日内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此后,法院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对本案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后,深圳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向本院寄交检测/鉴定方案一份,要求黄宝荣向其中心支付鉴定费。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向黄宝荣寄交检测/鉴定方案,黄宝荣于2014年4月16日签收。但此后黄宝荣未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2014年4月25日法院向黄宝荣邮寄送达函一份,书面通知黄宝荣必须于2014年5月8日前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但至今黄宝荣仍未缴纳鉴定费。庭审中,在回答“黄宝荣是否要求对漏水损失进行损失评估?”这一问题时,黄宝荣称“不要求作损失评估,如果鉴定出来是陈辉、高慧敏过错漏水,黄宝荣就要求陈辉、高慧敏把房子重新修理,也不需要陈辉、高慧敏给钱。”2014年6月4日上午10时20分法院审判人员到××山庄三期11栋401房、501房进行现场勘查。401房门对面的阳台顶部可见墙皮脱落,但未见水渍。现未见流水。客厅顶部颜色有变,但未见水渍。现未见流水。客厅至房间的过道顶部左墙角见墙皮翘起,但未见水渍。现未见流水。餐厅顶部及靠厨房墙壁颜色有变,墙皮脱落,但未见水渍。现未见流水。用手触摸墙体干燥,无潮湿。面朝客厅左侧第一间卧室顶部颜色有变,墙皮脱落,但未见水渍。现未见流水。面朝客厅左侧第二间卧室顶部及窗户所在墙体颜色有变,墙皮脱落,但未见水渍。现未见流水。用手触摸墙体干燥,无潮湿。面朝客厅右侧主卧洗手间顶部颜色有变,但未见水渍。现未见流水。厨房天花有锈迹。现未见流水。厨房旁厕所顶部颜色有变,天花有锈迹。现未见流水。厨房后小阳台近两根管道处顶部角落均有墙皮起泡,但未见水渍。现未见流水。501房门对面的阳台底部为瓷砖铺垫,未见水渍,现无流水。客厅底部为木地板铺垫,未见水渍,现无流水。客厅至房间的过道底部左墙角为木地板铺垫,未见水渍,现无流水。餐厅顶部底部为瓷砖铺垫,未见水渍,现无流水。餐厅靠厨房墙壁墙皮脱落,但未见水渍,现未见流水。用手触摸墙体干燥,无潮湿。面朝客厅左侧第一间卧室底部为木地板铺垫,未见水渍,现未见流水。面朝客厅左侧第二间卧室底部为木地板铺垫,未见水渍,现未见流水。窗户所在墙体墙皮脱落,但未见水渍,现未见流水。用手触摸墙体干燥,无潮湿。面朝客厅右侧主卧洗手间底部为瓷砖铺垫,现未见水渍,未见流水。厨房底部为瓷砖铺垫,现未见水渍,未见流水。厨房旁厕所底部为瓷砖铺垫,现未见水渍,未见流水。厨房后小阳台底部为瓷砖铺垫,现未见水渍,未见流水。勘查中并拍摄照片为证。勘查中黄宝荣代理人黄宝珍、高慧敏、陈辉委托代理人陈蔚全程在场。黄宝荣以陈辉、高慧敏所有的501房漏水造成损失为由诉至了法院。原告黄宝荣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陈辉、高慧敏停止侵害,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0元,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0元,判令陈辉、高慧敏修理、重作、更换,因原装修造成的房屋漏水产生的安全隐患,判令陈辉、高慧敏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黄宝荣与陈辉、高慧敏分别为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山庄三期11栋401房与501房的所有权人,该两套房屋上下相邻,双方为相邻关系。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中国传统道德上,双方均应和睦共处,团结互助。根据2014年6月4日上午10时20分法院审判人员到××山庄三期11栋401房、501房的现场查勘,可见401房现在肉眼已经不能看见漏水现象。而黄宝荣未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鉴定结论未能作出,亦未能就曾经有否漏水,若曾经存在漏水之漏水原因,若曾经存在漏水之漏水范围,现在是否仍存在漏水现象,将来有否可能再次漏水等问题得到专业鉴定意见。鉴于401房现在肉眼已经不能看见漏水现象,黄宝荣要求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对黄宝荣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黄宝荣于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作损失评估,如果鉴定出来是陈辉、高慧敏过错漏水,只要求陈辉、高慧敏把房子重新修理,也不需要陈辉、高慧敏支付漏水损失。黄宝荣明确自行放弃了“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黄宝荣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为沟通401房漏水问题发生误工及误工之具体期间,法院对黄宝荣要求赔偿误工费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因黄宝荣之原因导致鉴定结论未能作出,未能得到若曾经存在漏水之漏水原因、漏水范围等专业鉴定意见,黄宝荣要求修理、重作、更换因原装修造成的房屋漏水产生的安全隐患,未能举证证实漏水造成的房屋主体结构损失、房屋附属物损失、房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范围及损失程度,因而未能举证证实修理、重作、更换之范围及依据,法院对黄宝荣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因黄宝荣之原因导致鉴定结论未能作出,未能得到若曾经存在漏水之漏水原因的专业鉴定意见,黄宝荣未能证实陈辉、高慧敏存在过错,法院对黄宝荣要求陈辉、高慧敏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黄宝荣与陈辉、高慧敏双方均认可黄宝荣就401房漏水一事从2009年起即与陈辉、高慧敏进行沟通,黄宝荣至少在2009年,2013年8月,2013年10月就401房漏水一事前后与陈辉、高慧敏沟通过三次,陈辉、高慧敏虽然否认401房漏水系由其过错造成,但亦认可当时401房确实存在漏水现象。双方在房屋出现漏水情况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委托专业机构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并在明确漏水原因后从源头对房屋漏水问题进行根治,从而导致房屋漏水问题长期未能解决,导致双方矛盾产生并日渐加剧。鉴于本案中黄宝荣确为解决401房漏水问题进行过长期沟通,陈辉、高慧敏应给付黄宝荣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陈辉、高慧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黄宝荣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黄宝荣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20元,已由原告黄宝荣预交,此款由被告陈辉、高慧敏负担。一审宣判后,上诉人黄宝荣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害;2、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因房屋漏水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4、判令被上诉人修理、重作、更换,因原装修造成房屋漏水产生的安全隐患;5、判令被上诉人赔礼道歉:6、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名下的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山庄1区11栋501房大肆装修后,在2009年8月开始漏水到楼下上诉人的401房,近年来501房缓慢渗水到楼下401房,目前已造成401房各处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漏水情况。由2009年8月发现楼上501房漏水下来开始,才知道被上诉人没有在此居住,一直用于出租,几年来多次发生房屋严重漏水,严重地影响了上诉人一家的正常生活,给上诉人一家造成了严重的困扰。2012年开始,本人家中电线总闸总是会不明原因的跳闸,因此陆续烧坏了空调一部、冰箱一台、热水器一部,紫砂电饭缇一个、电压力煲一个,电视多次烧坏维修,直到2013年初家人遇到卫生间天花板滴水到头上,打开卫生间天花板检查时,才发现是因501房卫生间长年缓慢渗水造成卫生间电线漏电短路。上诉人2013年初始多次联系被上诉人处理,被上诉人一直拖到10月,才找来装修队要求由401卫生间打洞灌浆修补处理,当上诉人不同意此修补方案时,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不同意此修补方案为由拒不修复,上诉人母亲只好求助社区工作站协调解决,被上诉人仍拒不露面,上诉人母亲万般无奈只好继续求助民治街道信访办、司法所解决,直到11月底民治司法所出面查看现场后进行调解,被上诉人依然蛮横要求由上诉人家中打洞灌浆修补,否则拒不处理。经多方调解无效后,上诉人只好走法律途径解决,被上诉人知道上诉人要起诉后,于2013年12月通过管理处找装修队修补严重漏水的两卫生间和厨房,12月24日501房拆除饭厅卫生间瓷砖,发现原来是埋在饭厅与卫生间隔墙内的水管破裂造成长期渗漏水却仍不及时修复,上诉人报警后,民治派出所民警、小区管理处工作人员均到场见证,两被上诉人仍拒不到场处理。目前虽然501房已修补漏水最严重的两卫生间和厨房,但未就其长期漏水造成401房损失赔偿修复,至今仍未修复饭厅漏水部位以及阳台漏水部位。二、上诉人起诉后,提交了被上诉人501房漏水照片,被上诉人也承认漏水事实,法官要求上诉人、被上诉人找专业鉴定机构检测漏水原因,上诉人、被上诉人也都同意了,但由于检测机构要求上诉人提供被上诉人漏水房屋××山庄11栋的建筑设计总说明、××山庄11栋501房的平面图与防水施工相关的图纸及装修行为相关的图纸、文件才同意受理检测,由于上诉人无法调取相关资料,特申请法院调取,宝安龙华法院一面以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范围拒绝调取,迫使检测无法进行,一面又以未检测无法分清责任为由判令不支持上诉人诉求,既然主审法官认定这份检测非检不可,在上诉人无法调取,上诉人、被上诉人又都明确同意检测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又拒不协助调取,还对上诉人说如果法院去调取是对被上诉人不公平。三、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第(二)款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住宅区的使用及维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住宅区维修养护的范围与责任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住宅区房屋本体自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责任人为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山庄11栋501房漏水造成楼下401房屋墙体及相关设施毁坏,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501房两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陈辉、高慧敏答辩称,一、涉案房子两被上诉人一直都没有居住,上诉人称2009年的时候发生漏水,当时被上诉人委托了的朋友进行了处理,没有看到上诉人所说的漏水情况。2013年8月份上诉人黄宝荣和被上诉人联系称房子漏水了,被上诉人委托朋友去看,亦没有看到漏水的情况。二、上诉人的姐姐黄宝珍到处去投诉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却一直都没有看到上诉人的房子漏水的证据,后来被上诉人将房子的洗手间和厨房进行了重新装修,但是上诉人却以此为由认为是毁灭证据,但事实上是因为上诉人不停地投诉,在没有找到漏水原因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麻烦,被上诉人才只好将房子的洗手间和厨房进行了重新装修。三、两家的墙体都有脱落,双方的房子都是购买时装修的,十几年的房子墙体肯定会脱落,这不能够归于被上诉人家房子漏水的原因导致。上诉人主张电器漏水是由被上诉人的原因引起,其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陈辉、高慧敏对上诉人黄宝荣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黄宝荣主张两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存在及范围、其损失与两被上诉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两被上诉人对其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但黄宝荣在本案中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漏水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明确表示不作损失评估,称如果鉴定出来是两被上诉人过错导致漏水,只要求两被上诉人重新修炼房屋,放弃对漏水造成的房屋损失50000元的诉讼请求,之后黄宝荣又不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导致对于涉案房屋的漏水原因、漏水范围等方面的鉴定结论亦未能作出,因此黄宝荣未能尽到举证责任,其提出的要求两被上诉人赔礼道歉、赔偿漏水造成的损失、对其房屋进行修理、重作、更换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还请求两被上诉人支付其为沟通房屋漏水问题发生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本案并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诉人主张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且上诉人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存在的误工损失,故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酌定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不当,但被上诉人陈辉、高慧敏未就此提起上诉,视为对原审判决的认可,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黄宝荣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黄宝荣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雪 梅审 判 员 刘 向 军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懿(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