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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梅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乐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梅民初字第192号原告:乐某。委托代理人:邓庆忠。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某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乐某负担。审判员  花林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子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