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中民二终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凤兰与被上诉人董秀清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凤兰,董秀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中民二终字第00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凤兰,女,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代理人侯微,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秀清,女,汉族,保姆,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代理人高秀元,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凤兰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凤兰的委托代理人侯微、被上诉人董秀清的委托代理人高秀元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了起诉书兼答辩状,事实上提起反诉请求。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反诉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一审法院未通知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作出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在此情况下对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不予处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认定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依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因此,本案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郑凤兰。审 判 长 李宝明审 判 员 李彦俐代理审判员 董千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玉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