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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旅民小诉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大连乾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永兴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乾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永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小诉字第271号原告:大连乾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永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乾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