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法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志忠与邓永纪、李保祥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忠,邓永纪,李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忠。被执行人邓永纪。被执行人李保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象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邓永纪、李保祥分别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志忠9303.6元和5938元,邓永纪、李保祥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邓永纪在判决生效后已付给张志忠9303.6元,李保祥没有履行义务。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以上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法律义务。2014年10月15日张志忠与邓永纪达成协议,张志忠不要求邓永纪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表示自行与李保祥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象民初字第849号案件执行完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黄小俊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