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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寻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寻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陈某青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寻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寻甸运输公司有笔赔偿款,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运输公司的赔偿款20150元,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寻执字第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