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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上海品企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品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明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婷,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菁华,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品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浩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宏杰,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物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品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中,铁路物资公司在一、二审阶段作出了完全不同的陈述,并提供大量证据,全面否定一审所认定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对于铁路物资公司的举证,品企公司拒绝在二审阶段质证,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为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本案,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东劲审 判 员  陈舒舒代理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剑文蔡嘉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