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130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连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连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3070号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16号。法定代表人宁书生,经理。被告王连喜,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连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思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