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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34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3488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