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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执行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杨添禄与陈瑞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添禄,陈瑞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仙执行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杨添禄,男,住仙游县。被执行人陈瑞滚,男,住仙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577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陈瑞滚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杨添禄欠款人民币145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4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陈瑞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57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爱国执行员  郑祥熙执行员  林宗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伟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