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法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覃观喜罗美兰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法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覃观喜,罗美兰住柳城县沙埔镇本院在执行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覃观喜、罗美兰关于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柳城计生征字(2002)0704303号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决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已向本院申请执.现本案己全部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柳城计生征字(2002)0704303号计划外生育征收决定书和解并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石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