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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商)初字第128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郑宏竹与方永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竹,方永和,方九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商)初字第12896号原告郑宏竹,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被告方永和,男,1965年5月2日出生。被告方九洲,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宏竹与被告方永和、方九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宏竹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永和、方九洲的起诉。本院认为,郑宏竹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永和、方九洲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宏竹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