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威环商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商初字第743号原告张红,女,。委托代理人于聪颖,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化路60号504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28号怡和写字楼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慧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