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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业远电镀工程有限公司与新达高五金塑胶(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达高五金塑胶(惠州)有限公司,广州市业远电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达高五金塑胶(惠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荣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海棠,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清,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业远电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务本,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新达高五金塑胶(惠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业远电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向上诉人新达高五金塑胶(惠州)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新达高五金塑胶(惠州)有限公司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新达高五金塑胶(惠州)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达高五金塑胶(惠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天喜审判员  王会峰审判员  张纯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海涛陶智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