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历商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燕山支行与华松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燕山支行,华松林,王存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商初字第1742号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燕山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华松林,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存梅,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燕山支行与被告华松林、王存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已结清原告全部贷款本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依法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燕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燕山支行撤回对被告华松林、王存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25元,由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燕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