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侯英侣与高学义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英侣,高学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侯英侣,女,汉族,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韩宏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学义,男,汉族,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赵万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英侣诉被告高学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英侣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英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英侣撤回对被告高学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侯英侣负担。审 判 长 张世民审 判 员 王永同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振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