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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商会与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商会,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商会。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柏林横街。法定代表人:王山洪,该商会会长。委托代理人:周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君,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老街特一号。法定代表人:黄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商会诉被告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商会以被告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商会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商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86元,减半收取6043元,由原告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商会负担。审判员  袁勇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瑞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