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三初字第142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广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三初字第1420-1号原告: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民路107号。法定代表人:范业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孝军,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25号6栋2单元102室。被告:新疆广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和墨路31号。法定代表人:刘国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安娜,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广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1号1栋腾飞大厦13-6-7室。负责人:李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广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广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广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广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广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武惠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