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2014)三执字第71号杨╳申请执行宋╳忠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宋X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杨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个体工商户,现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宋X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现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杨X申请执行宋X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做出的(2012)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X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超审判员 杨明凡审判员 唐勇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