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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90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9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政府北侧院内。法定代表人吴东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世良,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宁,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宏伟,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7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5元,由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国增代理审判员  李俊晔代理审判员  李 淼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自: